關閉選單
2024/06/04
金管會將預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險契約強制執行)
為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保險保障功能,並根本解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所衍生問題,修正保險法明定免予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並同步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邀集專家學者、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產、壽險公會代表召開公聽會共同研商,已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保險法草案),將於近日依法辦理預告。
    本次保險法草案共計新增2條,修正3條,刪除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免予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為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爰定明無解約金、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或保險法有明文規定不得終止之保險契約,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包括: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臺幣100萬元額度內者、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新臺幣10萬元額度內者,以及該等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修正條文第174條之2)
二、增訂介入權制度:定明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之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向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所指定之債權人,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之地位。(修正條文第174條之3)
三、為強化維護消費者權益,賦予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並增訂罰則。(修正條文第148條之3、第171條之1)
四、考量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國外保險業有提供者,由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尚不影響我國國內保險市場秩序,且可維護民眾尋求保險保障之權益,爰增訂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經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得洽國外保險業投保。(修正條文第167條之1)
五、配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對重大犯罪定義已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爰刪除現行條文第168條之7有關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8條之7)
此外,於本次保險法修正前,為利執行機關就健康保險等保障型保險契約不予強制執行,金管會已完成保險契約強制執行參考原則建議,以及保險契約險種歸類參考表,近日亦將提供司法院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參考,以期簡化作業流程並減輕負擔。
    金管會表示,本次保險法草案之修法效益,包括完善法制、提升消費者權益,使要保人在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保險契約時,仍得維持一己及家屬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發揮保險安定社會之功能。保險法草案近期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藉由法律預告程序廣徵外界意見做為草案調整修正參考。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提供意見。


來源:金管會保險局
參考資料:保險法、強制執行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