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允陽
我們在購買保險商品時往往聚焦於保險範圍,往往忽略了除外條款的部分,因此在理賠時可能產生期待與事實的落差。
在保險法第127條條文中,可以清楚看到『
已在疾病』或『
妊娠』被排除在保險範圍外。
在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
先天畸形』疾病篇章中羅列各式疾病,卻在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除外責任縮減成為『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但是,在重大傷病保險中則明確羅列出各式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為不保疾病。
另外,在『妊娠』情況中者在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有但書規定,也就是『
除外中的除外』,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在特定情況下為保險範圍。這也是為什麼在生育年齡女性的費率會高於男性,而不是一般既定印象男性保費較高的主要原因。